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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24-04-26 浏览

为继承优秀文化遗产,促进科学保护工作,石家庄市政府于日前印发《石家庄市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申报、管理等工作要求。

历史价值公园是指知名度较高、具有突出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能体现优秀造园技艺的公园。石家庄市将坚持“科学命名、专业管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原则,对具有历史价值公园开展保护。公园内被核定的文物,将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评定、命名和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复查;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属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据了解,已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具有重要历史记忆或红色纪念地的公园;有名人故居、纪念建筑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公园;有体现历史文化、传统民俗的建(构)筑物的公园;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园;能体现优秀传统造园技艺的公园;有古树名木,或有10株及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公园;建成开放时间满30年,并较好保留原有风貌的公园均可申报具有历史价值公园。

同时,具有历史价值公园应根据原有格局风貌、特有景观风貌和整体风貌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山形水系格局和园内绿地、道路、广场等的大小、形状、走向及用途。禁止损毁、非法拆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擅自改变园内古树名木及主要植物景观的整体风貌。具有历史价值公园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具有历史价值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

此外,具有历史价值公园内的配套服务项目还应符合公园整体风貌和公园历史文脉主题,符合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保护要求,并严格按照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公园内举行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