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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出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日期:2013-04-15 浏览
日前,为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石市出台《石家庄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援助、扶贫开发、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维权服务、残疾预防等方面的建设标准、责任主体以及完成时限予以明确。《实施方案》中提到,到2015年,石市将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

  服务项目衍生产品标准

  社会救助

  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发放低保金。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发放低保金。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生活救

  助保障

  社会保险

  基本

  养老

  保险

  服务项目衍生产品标准

  社会福利

  最低生

  活保障

  确定托养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有人照料,给予补贴。

  省县域经济60强县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根据残疾人身体状况和家庭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半失能残疾人进行评估确定补贴标准,原则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残疾人

  托养

  服务

  提供

  专项

  服务

  集中托养服务补贴

  中央对依托托养机构进行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给予补贴,其中对寄宿制托养的残疾人补贴每人每年1500元;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给予每人每年600元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提供

  专项

  救助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日间照料服务补贴

  中央对依托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服务站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给予补贴,每人每年600元。

  中央对依托社区(村)、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服务给予补贴。居家安养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居家安养服务补贴

  城乡

  居民

  社会

  养老

  保险

  保障普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

  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残疾人,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参保重度残疾人达到领取年限后,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

  建设

  专业

  托养

  机构

  设施功能用房要求

  建设任务

  建设标准

  到2015年各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建设,床位数为30至50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主要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职业康复用房、职业培训与教育用房、辅助性劳动车间、文体娱乐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残疾

  职工

  基本

  养老

  保险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保障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养老金领取

  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参保残疾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

  探索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养老金标准,提高各级政府补贴标准。

  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持残疾人证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省级统筹范围内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省级调剂金予以调剂。

  托养设施主要功能

  通过寄宿形式,提供24小时托管服务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适当提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特点,开展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培养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功能障碍,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定期安排医疗、康复及职业技能专业人员检查、指导职业康复。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残疾人获取职业资格,提升就业能力。

  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进行就业前适应性训练,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信心。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

  基本

  医疗

  保险

  城镇

  居民

  基本

  医疗

  保险

  保障普通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对城镇非从业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支出责任: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对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无障碍要求

  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

  设置完善且明显的标识系统,使用"阳光家园"统一标识

  农村

  残疾人

  五保供养

  将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

  纳入五保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保障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保险

  提供基本服务要素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提出申请

  由村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监护人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居)民委员组织评议,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供养对象未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需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新型

  农村

  合作

  医疗

  保障普通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

  对农村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支出责任: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对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帮助

  残疾人

  办理

  供养

  审核审批

  保障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保险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提供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残疾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自愿报名缴费,由村委会登记。农民因患大病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退出现役

  残疾军人

  提供基本待遇

  按照国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残疾军人住房补贴和医疗补助。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残疾人

  财产信托

  建立财产信托保障机制

  政府建立公益信托,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管理模式,对残疾人的财产或者其父母、家属准备用来照顾残疾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

  残疾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保障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保险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按市政府统一政策执行,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福利补贴

  提供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

  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对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和半失能65岁及以上的城乡残疾居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给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每辆每年260元,并视燃油价格涨跌情况进行调整。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给予照顾

  减免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燃气费。

  医疗

  救助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特殊教育

  建立救助保障政策

  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儿童较多的要建立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幼儿园。

  残疾

  职工

  失业

  保险

  保障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2%,职工缴纳本人工资1%。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建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

  给予失业保险待遇

  学前教育

  健全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

  失业、

  工伤

  和

  生育

  保险

  健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残疾学生提供教科书;保障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1万元。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求,享受生活费用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补助,提高补助标准。

  小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初中生生活补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

  义务教育

  给予工伤保险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险费,出现工伤后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伤保障待遇。

  高中阶段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资助政策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少年寄宿生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杂费、课本费免费。

  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考入高等院校和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大学专科资助2000元;大学本科资助3000元。经费来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给予生育保险保障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高等教育

  健全残疾大学生教育资助政策

  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