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石家庄市无固定门店的个体工商户将免于登记
日期:2013-08-07 浏览
为激发创业投资热情和市场活力,日前,石家庄市工商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行“降低资本门槛”、“解除住所限制”、“排除前置障碍”、“扶持项目落地”、“提升审批效能”等15条新举措,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按照《意见》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只需提交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一址多照”,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意见》提出,对省、市重点项目,因条件欠缺,前置审批尚未办理完毕的,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意见》明确,要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兴行业加大支持力度,按照“非禁即许”原则,根据市场主体的需求核定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提供“保姆式”服务,专人负责、跟踪指导、全程帮办。

针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不足的现状,《意见》规定,无固定门店的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除涉及安全及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外,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修理、日用品销售、裁剪缝纫等便民行业的,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下放企业集团登记权限,在县域内的企业集团由现行的市工商局统一登记,变为由县(市)工商局登记,方便企业办理。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审批权限,由现行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变为委托基层分局受理,促进合作社发展。

《意见》指出,要转变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实行轻微违法不罚或轻罚,对一般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对违法经营但危害后果不严重并及时消除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