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7月1日起实施
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落实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按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也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此外,新法还设立了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规定。
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有了法律保障,“同工同酬”就能顺利实现吗?6月27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杨子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大量涌现,甚至被滥用,人社部门一直在关注着全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新版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省从今年2月份至5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调查摸底,确实发现一些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突出问题。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省千余家劳务派遣公司将面临洗牌,劳务派遣行为将逐步规范,派遣员工同工同酬权利将得到维护。
新合同法再次明确“同工同酬”
杨子义介绍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务派遣用工成倍增加,特别是央企、省属企业使用占比更高一些。目前,全省有1100余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达50万人。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多以中壮年为主,包括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一些专业人才,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包括一线脏、乱、差的生产岗位,还包括销售人员、广告创意、商务谈判、电视拍摄、报刊写作、法律顾问等有很大技术含量的岗位。
“同工不同酬是当前我省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杨子义表示,在今年2月至5月为期3个多月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甚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也不相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杨子义表示,这就从法律上再一次明确了派遣制员工“同工同酬”权利。“目前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也有其历史原因,相信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会逐步消失。”
明确“三性岗位”,防止以降薪为目的的滥用
“当前,我省劳务派遣用工超出‘三性’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但现实中,多数用工单位存在明显超越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部分大型国企甚至在主营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已超过10年。
对此,杨子义认为,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仅有11条,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过四五条。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让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钻了空子,在降低用工成本和更大程度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造成了“被滥用”的局面。
此次新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超出定义范围的,就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表示,为了防止劳务派遣滥用,新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将依法查处“逆向派遣”等违法行为
河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杨子义说,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同时,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也将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据悉,对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河北省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